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2

2023/4/9 来源:不详

东人社字〔〕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有关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文件),现就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级所有符合参保缴费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采取“参保单位承诺制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全面稽核”的方式进行。

(二)参保单位务于年3月31日前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单位业务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模块,登录单位端(单位端网址:   三、有关规定

(一)参保单位实行年度缴费基数,按月缴费。

(二)缴费工资依据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年1-12月工资总额)填写,年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缴费当月实际支付工资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工资总额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30号)等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三)自年1月起,参保单位暂按《东营市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或《东营市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执行(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暂按元和元),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按公布标准执行。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确需转移、归集的,月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暂按元和元执行,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按公布标准执行。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五)参保单位存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上述申报规则完成年度缴费申报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进行稽核,重点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二)对已完成年度社保稽核的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及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同时提报职工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报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申报顺序,完成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调整工作。

(三)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准确、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及缴费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如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县区、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要按照此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作出具体安排。

附件:1.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东营市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4.东营市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东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附件1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x

附件3东营市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标准.xls

附件4东营市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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