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肥东法院工伤认定因证据不

2023/6/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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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翻过四月的日历,即将迎来五月的第一个节日——国际劳动节。又到了这个属于劳动者们的节日,首先,将最诚挚的敬意献给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们!

值此佳节,肥东县人民法院特推出五一特辑,节选部分涉及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大家普及劳动相关法律知识,彰显法院致力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决心!

案件回顾

年4月21日,某包装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朱某“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等。

年4月4日,朱某在该包装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晕倒,抢救无效死亡。

年4月9日,朱某儿子向肥东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肥东县人社局向该包装公司邮寄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有举证和答复的权利和义务。该包装公司出具《关于朱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反馈意见》。

年6月14日,肥东县人社局根据其调查的证据及朱某儿子提供的证据,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后,该包装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起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年12月30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撤销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肥东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

二、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后60日内对第三人朱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条例宗旨之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该包装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是事实劳动关系。该包装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中称其和朱某之间非劳动关系。

肥东县人社局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并未查清案涉《劳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的针对朱某的上班制度、上班纪律、请假制度、考核制度和计酬标准等实际情况。

朱某与该包装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故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法院来说,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告行政机关证据不充分,仅通过形式上的一份劳务合同,未查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实质劳动关系,故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法律上的否定性判断。

劳务合同非法律术语,应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转自: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肥东法院

“工伤认定”因证据不足遭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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