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法官说法道路施工行人骑行摔伤
2023/7/24 来源:不详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道路施工区域也在不断扩大,因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周某与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发生纠纷。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骑车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时,作为遗撒物责任人可以减轻责任。
案情回顾
年3月25日,夜间小雨,周某某骑电动车沿肥东县梁园镇某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料土场门口处时,下雨导致路面积压的泥土浸湿,周某某在骑行过程中摔倒并某受伤,车辆也发生损坏。周某某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右侧第4-6肋骨骨折、右肘部软组织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上述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由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原告周某某摔伤地点系其施工地料土场出口处。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路面洒落的泥土,加之夜间下雨,路面泥泞湿滑,原周某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摔倒受伤。
事发后双方经协商无果,周某某诉至肥东法院。
庭审经过
肥东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责。
周某某陈述: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全责。涉案料土场系敞开式、未封闭,侵权地点所属路段系畅行路段,行人和车辆可自由通行,早晨5点左右,天还未亮,视线较差,行人很难预见到通行路段有未清理的渣土,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及时清理洒落在涉案路面的渣土又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没有安排工人现场提示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周某某受伤的路段并非其组织施工,同时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夜间下雨,路面泥泞湿滑,周某某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其在该路段摔倒受伤,应该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结果
肥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周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被告施工的料土场出口处摔倒受伤,由于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清理路面洒落的泥土,加之夜间下雨,路面泥泞湿滑,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周某某骑车行驶在该路段时摔倒受伤,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周某某骑车时未注意安全驾驶,其受伤与其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较大关系,故周某某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2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事发地点位于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料土场出口处,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因施工而洒落在路面的泥土,又因夜间下雨,路面泥泞湿滑,妨碍通行,造成周某某受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发时天色尚暗,加之路面湿滑,通行人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进而导致摔倒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说法:
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使道路路段施工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如何更好地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和行人共同的义务。当施工单位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时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拉警戒线等,必要时可安排工人现场提示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安全提示充分到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纠纷的产生。
作为日常行人,在骑行时要充分观察四周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志,特别是雨天等天气环境不好时更要提高自我安全注意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固定证据,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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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肥东法院
道路施工行人骑行摔伤谁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