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法官说法不买工伤险企业难免责

2023/6/21 来源:不详

著名白癜风专家 https://yyk.familydoctor.com.cn/2831/content_927366.html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在日常的劳动关系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或职工不愿意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若此时发生工伤,相关费用的由谁来承担极易产生纠纷。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康某某为肥东县某食品公司操作工。年1月8日,康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了9天。年5月20日,康某某回单位上班,一直工作至年1月23日春节之前。

年5月5日,经申请,康某某受伤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年5月19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康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后康某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8月,肥东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康某某对仲裁裁决书内容不服,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9月16日,肥东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及其是否应当向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康某某陈述,某食品公司在康某某上班期间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某食品公司辩称,公司已经给康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可以按照正常工伤程序进行理赔,故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康某某一直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一直在发放工资,因此对于康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认可。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食品有限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康某某已加入工伤保险,因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应按规定支付康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同时,某食品公司没有为康某某购买-年度的社会保险,故该公司应向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某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会因职工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若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在职工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伤申请手续,并与职工进行友好协商,共渡难关。

为更好的避免纠纷、解决矛盾,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职工更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是一种强制义务,不能自愿放弃,亦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

end

精彩推荐

集合!开播啦!搬板凳看法院小姐姐首秀致敬祖国——肥东法院以优异成绩庆祝祖国71华诞《Mojito》法院版新鲜出炉——诉讼服务暖民心,看法官唱给你听到乡镇、进村居开展宪法宣传暨“双提升”活动(一)到乡镇、进村居开展宪法宣传暨“双提升”活动(二)到乡镇、进村居开展宪法宣传暨“双提升”活动(三)到乡镇、进村居开展宪法宣传暨“双提升”活动(四)肥东法院“双提升”工作掀热潮房屋租赁到期,房东无权扣留押金共用下水道反水造成损失,物业被判担责--------End-------

运营支持:安徽法制报肥东法院全媒体工作室

原标题:《肥东法院

不买工伤险企业难免责》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yf/533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