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法官说法因琐事打伤他人需担责

2023/7/25 来源:不详

                            

导读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日常生活中若因琐事争吵产生争执,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致人身体受伤的,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年5月28日9时许,张某某与薛某某在肥东县张集乡刘桥村某处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某与薛某某在拉扯“杨沫”(晾晒粮食所用的工具)过程中,薛某某脸部、眼部受伤,后张某某用巴掌朝薛某某脸部打了两下。次日,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皮、眼眶及面部挫伤。薛某某因伤治疗用去医疗费余元。事发后,张某某被肥东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庭审结果

肥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薛某某陈述其是该起纠纷的受害者,张某某将其打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某辩称,原告在该案中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薛某某也将其小腿打伤了。

肥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某致薛某某脸部、面部受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予以证明。故张某某应对薛某某因本起事件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薛某某在本起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张某某应承担本起事件的全部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年7月,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张某某与薛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在与薛某某拉扯“杨沐”过程中,薛某某脸部、眼部受伤,后张某某用巴掌朝薛某某脸部打了两下,上诉事实经肥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主张其没有打薛翠萍,而是薛某某将其小腿打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本起事件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释法明理

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琐事产生争吵实属正常,但是争吵的解决应当本着平心静气、化解矛盾、合情合理、解决问题的原则去努力,而不是逞一时之快去动手,动手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更可能是带来对双方的伤害,产生更大的矛盾,更甚者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和谐邻里关系的创造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多沟通交流才能创造良好的邻里关系。当发生矛盾纠纷是,应当及时寻找正确的解决途径,可通过相互协商、第三人协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一旦协调不成需要进入诉讼时,作为矛盾的双反均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原标题:《肥东法院

因琐事打伤他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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